当前位置:首页 > 普法百科 > 正文内容

商标与著作权保护

商标与

1、保护的对象和范围不同

著作权的对象是作者所创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有形资产。其作品包括以下形式: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是指这些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而商标权的对象是以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注册商标,属无形资产。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保护的目的不同

著作权保护的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方面所创作的作品和与此相关的权益。其目的在于鼓励有益于社会的作品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商标权保护的商标,是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志。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公平竞争。

3、国家主管机关和适用法律不同

我国《》(2001年10月27日第一次修订版)是管理著作权的基本法律。国家局是主管全国著作权的管理工作。

我国《》(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是管理商标的基本法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是主管全国和管理的工作。

4、时效性不同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如果是合作者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50年。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作品自创立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而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可以续展注册,而且可以无制重复申请,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均为10年。

著作权法的主要原则

一、保护作者权益的原则

作者的创作是整个社会文化进步的源泉,因此,法律应当加强对著作权权益的保护,激励作者创作的积极性。

二、鼓励作品的传播

国家制订著作权法并不只是为了保护作者的权益,而且还在于鼓励作品得到广泛的传播,繁荣社会的文化生活。因此,我国《著作权法》第四章明确了对作者传播者权利的保护,即是鼓励优秀作品得到广泛传播的体现。

三、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

作者的利益实质上是一种私人利益,而使作品得到广泛传播则更多地体现了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为防止作者滥用著作权法赋予的权益导致公众利益难以实现的状况,著作权法又对作者的权利作出限制,如规定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

四、与国际著作权制度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原则

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和国际版权贸易的发展,许多作品借助各种媒介被传播到其他国家,而著作权的保护又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为了解决作品传播的国际性要求与著作权保护地域性之间的矛盾,国际上已经形成了相关的著作权国际保护公约。我国于1992年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

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一、注册原则

注册是确认商标专用权归属的一种过程。世界各国商标法确认商标专用权所采用的基本原则有两种,一是注册原则,二是使用原则。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不管该商标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之后,申请人即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使用原则是指商标通过使用即可产生权利。根据这一原则,最先使用者可以获得商标专用权。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法》采用的是注册原则。

二、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由注册原则派生出来的重要程序性原则之一。既然商标专用权基于注册而产生,而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人又并不总是一个,那么,以申请书提交的时间先后来决定商标专用权归谁所有,就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因此《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这就是申请在先原则。根据该原则,一个商标即使已经使用多年,如果不及时申请注册,也会因别人申请在先而失去注册机会,得不到对该商标的专用权。当然,申请在先原则也有不灵的时候,遇到两个以上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情况时,就必须通过其它方法来决定专用权的归属了。因此,第十八条同时又规定,“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说明我们在采用申请在先原则的前提下,也以使用在先作为一种适当的补充。

三、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领域里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法律表现形式在《》第四条中有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对待他人事务就像对待自己的事务一样,以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当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在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权利的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现行《商标法》虽然没有明确使用“诚实信用”这个概念,但其关于商标权的确立、行使和保护的诸多规定中都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精神。例如《商标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关于“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的规定;第八条第(8)款关于不得以“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文字或图形作为商标注册的行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关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的规定;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予处罚的行为的规定,都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更是明确地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解释为《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整个民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商标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虽然我们过去在理论上没有把它作为《商标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给予应有的重视,但在商标权的确立、管理与保护等实践活动中,我们实际上还是把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来遵循的。

四、自愿注册原则

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企业使用的商标注册与否,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如果企业不需要或者暂时不打算取得商标专用权,则可以不注册。本注册的商标允许使用,但使用人没有专用权,不能禁止他人使用。

与自愿注册原则相对应的是强制注册原则或全面注册原则。1957年到1983年2月,我国实行的是全面注册原则,要求企业的商品应当使用商标的,都必须使用商标,而且所有使用的商标都必须注册。此项原则主要从“管”字着眼,不利于搞活经济。目前,除极个别国家仍实行强制注册外,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自愿注册原则。

严格地讲,我国实行的并非纯粹意义上的自愿注册原则,而是在自愿注册原则的大前提下仍对极少数商品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原则。《商标法》第五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进一步规定:“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对部分与人民身体健康关系密切的商品实行强制注册,是我国《商标法》的一个特点。

五、集中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

集中注册、分级管理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突出特点之一。根据市场经济和商标自身的特点,商标注册应打破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的状态,由商标局统一集中负责商标的审查、核准注册工作。为此,《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这就决定了全国的商标注册工作统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办理,其他任何机构都无权办理商标注册,明确了集中注册的原则。分级管理则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在本地区开展商标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有利于把商标管理工作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紧密地结合起来,使商标行政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六、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并行的原则

这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又一个突出特点。《商标法》规定,对行为,被人可以选择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向人民起诉。如果被侵权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被侵权人提供的有效证据或者自己调查时取得的证据,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并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还可以同时对其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行保护的原则为当事人解决商标纠纷提供了便利,有利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上述六项原则贯穿在《商标法》的各项规定中,构成我国商标权利保护的基础。

以上就是合飞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资料。综上所述,对于商标权和著作权的有效保护,更有利于市场交易秩序的维护。也能够有效的处置社会中时常出现的侵权现象。但更多时候,不仅需要法律的保障,还需要提高公民自身的道德水平,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

本文链接:https://www.hefeilaws.com/hf/835674.html

商标与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文章

商标与著作权区别包括哪些方面

商标与著作权区别包括哪些方面? (1)保护的对象和范围不同 著作权的对象是者所创的文学、艺术和科学品,是有形资产。其品包括以下形式:文学品;口述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品;美术、摄影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商标与著作权的联系有什么?

一、商标与著作权的联系有什么? 著作权与属,它们之间有许多相同之处。有如下几个方面: 1、它们的客体都是无形的财产; 2、这些对知识产品的专有利都是法律所赋予的; 3、它们都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特征。 著作权与商标权是两种不同的利,分别受《》和《》的保护著作权与商标权既有区别又...

商标与著作权的主要区别在于哪些方面

一、商标与著作权的主要区别在于哪些方面 商标与著作权的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从保护对象来看,商标主要是用于区分品或服务的识,它聚焦于品的来源和特定经营者的信誉,是一种具有显性的志,如独特的图形、字母组合等。例如,可口可乐的经典瓶身设计以及其独特的商标标识,通过这些志能让消费者迅...

商标与著作权的转让行为是否合理

一、商标与著作权的转让行为是否合理 这是非常合乎逻辑且适宜的。 著作权转让,这是指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以有偿或者无偿的形式转由他人继承和支配的法律行为。 此项利的转移过程,通常需要借助于买卖、互易、赠或是等多种形式来实现。 在这个过程中,将其拥有的著作权进行变更的原著作权人人被...

著作权保护期如何规定的(个人著作权保护期限是多久)

个人著作权和职务著作权保护期限肯定不一样,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是个人品,保护期限是者终身以及者去世以后的50年内,但属于职务品的,保护期限只有50年,另外,著作权中署名保护作品完整和修改是永久受保护的。 个人著作权和职务著作权保护期限一样吗? 个人著作权和职务著作权的...

专利权保护与著作权怎么区别

一、专利权保护与著作权怎么区别 专利权保护与著作权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专利权保护主要侧重于对发明创造的保护。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赋予利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的实施,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专利产品或者使用该专利...

商标与软件著作权一样吗

商标与软件著作权一样吗? 商标权和软件著作权的区别主要有:适用对象不同、利产生的依据不同、法律适用不同、利的时效性不同等,对于商标权的适用一般是可以根据商标法来认定的,而对于软件著作权由适用于著作权法。 (1)保护的对象和范围不同 著作权的对象是者所创的文学、艺术和科学品,是有形资产。...

商标与软件著作权一样吗?

一、商标权软件著作权一样吗? 商标权和软件著作权的区别在于保护对象不同,利产生方式不一样,因为商标必须向工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行政主管部门发了注册证书以后商标权才受法律保护,可是软件著作权登记是自愿的,研发出来的软件,不进行著作权登记也受法律保护。 第一,保护的对象不同。的是供人们欣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