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行为。
“书号”是国家为了对图书出版进行管理而设置的,相当于图书出版的许可证,没有书号,就不能出版图书。
“为他人提供书号”,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书号管理的各种规定,向单位和个人提供书号的行为。
“出版淫秽书刊”,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向他人提供书号,造成了淫秽书刊出版的后果。
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明知”,是指行为人明知他所提供的书号将被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仍然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关于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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