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侵权种类有哪些
一、著作权的侵权种类有哪些
第一种类型为直接侵权,即未得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持有者许可,则任何形式地抄袭、出版、发行、翻拍、翻译、广播、演出、展示、拍摄电影等行为皆构成了对著作权的直接侵犯。此类侵权行为乃是我们打击的重点所在。
其次,间接侵权则是指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是他人侵权行为的延续,进而构成了间接侵权;或者某个人需要承担他人生成的行为所触发的一些责任,然而他们自身却并未直接从事任何形式的侵权活动。
第三类名为违约侵权,这主要存在于著作权转让和著作权许可活动之中,例如,假如著作权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擅自超越了转让协议或许可协议的限制来使用著作权,那么就会产生违约侵权。
第四种情况为部分侵权,即侵权行为人并非完全复制、改编、翻译或以其他方式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他人的作品,而是仅对他人的作品进行部分侵权使用。
最后,如果有人未经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的许可,故意规避或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邻接权的技术措施,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否则也将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二、行政侵权责任认定
一、行为自身具备非法性。所述的行为之非法性,意指行为人为实现特定目的而采取的行动违反了国家法律所设置的禁止性规范或者强制性规范。
二、存在实质性的损害。实质性损害既包含对社会公共财产的破坏,也涵盖了对个人私有财产的侵害,同时还包括对非物质权益的损害。
三、因果关系的明确。这是在判定侵权责任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客观关联,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为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导致的结果。仅当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需承担相应的。
四、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存在过失。过失是构成侵权行为的主观要素,它反映出行为人在实行侵权行为时的心理状况。在侵权行为中,一般来说,对于过失程度的区分并不会影响到民事责任的成立与否,同样也不会影响到赔偿责任的大小,因为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不论其是故意为之还是疏忽大意,是普通过失还是严重过失,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的范围将取决于损害的实际情况,而不会因过失较轻而减轻其赔偿义务。
三、侵权案件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吗
若原告所在地不具备管辖权力,根据我国法律明定,任何由于侵权行为而引发的司法申诉程序均应交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之审判法院进行审理。这里所言的“侵权行为地”一词,实际上包含了两部分具体内涵:其一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其二则为侵权后果实际产生地。在诉讼法庭管辖权的分配上,我们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则,也就是所谓的一般地域管辖,亦可称之为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这一原则主要是依据当事人所在地与其所选择的法院辖区之间的关联性来确定管辖法院。换句话说,只要当事人身处某一特定法院辖区内,那么该法院便有权对相关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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