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抗辩权到底是什么?它对担保人有多重要?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亲戚朋友借钱时让你帮忙做担保,出于情面你答应了,可当债务到期,借款人却无力偿还,债权人转而要求你来承担责任,这时候你会想:“为什么不是先找借钱的人还钱,反而要我来承担?”法律早就为你准备了一个强有力的保护伞——这就是我们今天要说的“先诉抗辩权”。
什么是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先向主债务人追偿前,有权拒绝履行保证责任的一种法定权利。
也就是说,在债务人没有被依法起诉或仲裁,并且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仍然无法清偿债务之前,一般保证人可以合法地拒绝债权人直接要求自己还款的请求。
举个例子更容易理解:
小王向银行贷款10万元,小李作为这笔贷款的一般保证人,一年后,小王还不上钱,银行第一时间找到小李说:“你来还吧。”这时,小李就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理直气壮地说:“你们应该先去找小王还,实在不行再来找我。”
这个权利也不是无限的,如果银行已经把小王告上法庭,并申请强制执行仍没拿到钱,那小李就不能再以此为由拒绝还款了。
先诉抗辩权 vs 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很多人分不清这两种保证方式,这里我们可以做一个简单的对比:
项目 | 一般保证(有先诉抗辩权) | 连带责任保证(无先诉抗辩权) |
---|---|---|
债权人能否直接要求保证人还款 | 否,需先起诉主债务人 | 是,可以直接起诉保证人 |
保证人的抗辩能力 | 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 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
风险程度 | 相对较小 | 相对较大 |
在签署担保协议之前,一定要看清自己是哪种类型的保证人,这关系到你是否享有这项重要的抗辩权利。
什么情况下先诉抗辩权会失效?
虽然法律规定了一般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但也有例外情形,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下,先诉抗辩权将不复存在:
- 主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主债务人破产案件;
- 有证据证明主债务人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 保证人书面放弃该权利。
也就是说,如果你签署了放弃先诉抗辩权的书面声明,或者主债务人明显已经无力偿还,那你可能就不再享有这项保护了。
建议参考:担保前必须知道的几件事
如果你正在考虑为他人提供担保,特别是以个人资产作为担保,以下几点建议你一定要牢记:
- 明确担保类型: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这是决定你风险大小的关键。
- 了解主债务人的信用状况:不要轻信口头承诺,最好核实对方的还款能力和财务状况。
- 保留书面凭证:所有担保行为都应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
- 合理评估自身承受能力:一旦债务违约,担保人可能面临被追债、被执行的风险。
- 谨慎签署免责条款:有些合同中可能会隐藏着放弃先诉抗辩权的条款,签字前务必仔细阅读。
相关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小编总结
先诉抗辩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尤其对于一般保证人而言,它提供了实质性的法律保障,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人因为不了解这一点而在不知情中承担了过重的责任。
在签署任何担保文件之前,请务必弄清楚自己的法律责任,了解自己是否享有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必要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一时情面而陷入长期的经济纠纷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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