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属于版权吗
一、软件著作权属于版权吗
在法律体系中,软件著作权归属版权的范畴之内。
这一权利实际上是属于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类别,展示出了知识产权所特有的时间限制、排他性以及地域性的特点。
由于这一特性,它也常被称作“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类于著作权(版权)这一大类之中。
为了保障权益人对该项权利的维护,我国已经制定了专门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并不仅仅局限于发表权、署名权和修改权等方面,还包括其他相关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软件著作权与专利存在着显著区别,它并非受到《》的保护,而是由《》进行管理和保护,属于著作权的范畴。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则是指软件证明材料经过国家认可机构(版权保护中心)严格审核之后获得的认证文件,而专利则是受到严格保护的发明创造,必须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经过审查合格之后才能授予专有权。
从根本上来说,软件著作权仍然属于版权的范畴,其申请和保护工作通常会向版权局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二、是否需要购买版权是否会侵犯权利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件事情,那就是被歌唱的作品是否享有相应的版权权益。
当涉及到的作品不存在版权,或者版权保护期限已经过期时,此时歌唱行为便不会涉及对该作品版权法上之嫌。
其次,我们需要关注歌唱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境。
例如,若歌唱者在街头进行即兴表演或在校园内进行演出等非商业性质的场合进行演唱,那么这种情况下的歌唱行为并不属于盈利性活动,因此也不会构成犯罪。
最后,如果歌唱者在获得了原作者授权的前提下,将他人的音乐作品用于商业性质的活动中,同样也不会构成对该作品版权的侵犯。
三、侵犯视频版权怎么认定的
1.存在侵权行为的事实,即行为实施者未获得著作权拥有者的许可,无视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准则,擅自盗用他人已经合法创作完成的作品,以及对于相关作品、音像制品与广播电视节目的不当利用;
2.行为本身违反了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具有明显的非法性质;
3.行为执行者对其侵权行为持有主观心理上的错误,这包括故意犯错以及疏忽大意之区分,这两种情况都是构成侵权责任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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