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起诉专利申请人
一、谁有权起诉专利申请人
1. 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是专利申请成功后获得专利权利的主体。若专利申请人的行为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比如不当转让专利等,专利权人有权起诉专利申请人。
2. 利害关系人:
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许可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若专利申请人的行为影响到被许可人的利益,例如擅自变更专利技术方案导致被许可人无法正常实施许可内容,被许可人有权起诉。
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若专利申请人的行为涉及侵犯了继承人基于继承所享有的相关专利权益,继承人有权起诉。
3.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在其独占实施许可范围内,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当专利申请人实施的行为影响其独占实施权利时,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起诉专利申请人。
二、怎么判定是否
判定是否专利侵权,需考虑以下方面:
1. 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依据专利权利要求书来明确其保护边界。
2. 分析被控产品或方法。看其技术特征是否与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相同即完全一样;等同是指虽不完全相同,但在功能、效果等方面基本一致,能实现相同目的。
3. 判断是否落入范围。若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或者其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等同,就构成侵权。
4. 考虑侵权抗辩事由。如专利权人自身实施行为不符合规定,或者属于现有技术、现有设计,或者有合法来源等,可作为不构成侵权的理由。
三、县级名称能作为商标吗
县级名称一般不能作为商标。
《》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这一规定旨在避免县级名称被个别企业垄断,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公共利益。比如,如果允许随意将县级名称注册为商标,可能会限制其他同地区企业的正常使用,也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
不过,若县级名称有独特的、区别于地名本身的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则有可能被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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