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批程序包括
一、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批程序包括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1.申请阶段:申请人需向专利局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等,清晰展示设计内容。请求书应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图片或照片需能完整、清楚地反映设计特征。
2.初步审查:专利局对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查看是否符合形式要求。主要审查内容有申请文件是否齐全、格式是否正确、图片或照片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等。例如,图片是否有模糊不清影响对设计理解的情况。
3.授权阶段: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作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整个审批程序旨在确保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推动创新成果得到有效保护。
二、纠纷判定的可行性
知识产权纠纷通过仲裁判定具有可行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在程序灵活性上,仲裁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员、规则等,可根据纠纷特点和需求进行定制化安排,相比诉讼的严格程序更为灵活高效,能更快解决纠纷,减少知识产权价值损耗。
专业性方面,仲裁机构通常拥有知识产权领域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这些专家具备深厚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能够准确理解和判断复杂的知识产权问题,作出专业裁决。
保密性上,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这对涉及、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纠纷至关重要,可避免纠纷公开对当事人商业声誉和市场竞争地位造成不利影响。
裁决执行性上,仲裁裁决具有力,一旦作出,当事人应履行。而且在国际层面,《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使得仲裁裁决在多个缔约国易于得到承认和执行,有利于跨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
不过,仲裁需以双方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前提。总之,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判定在诸多方面优势明显,具备较高可行性。
三、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谁
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一般属于该单位。具体情形如下:
首先,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包括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以及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此类情况下,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单位。
其次,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也属于职务发明。物质技术条件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若有约定,则从约定确定申请专利权利归属;若无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
单位获得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后,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署名权,且单位应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和合理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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