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拆迁区域能办房产证
一、待拆迁区域能办房产证
关于待拆迁区域内的房屋是否能够正常的问题,其实际操作往往受制于所在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具体的拆迁进度安排。
在大多数情况下,一旦政府发布了正式的拆迁公告或者下发了相应的拆迁许可证,那么这类区域的房屋交易活动便可能会被暂时禁止,进而无法为新的提供必要的支持与配合。
究其原因,在于当拆迁范围明确之后,为了避免由于新出现的产权纠纷而导致拆迁工作的停滞不前,各地政府通常会采取措施,冻结涉及区域内房屋的产权变更事宜。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在拆迁公告公布之前,房屋本身的所有权归属清晰且满足办理房产证所需的各项条件,从理论上来讲,应该具备申请办理房产证的资格。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即使存在这样的可能性,办理房产证的流程也可能会受到拆迁预期的影响,从而使得整个过程变得更为复杂甚至难以实现。
《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拆迁区域房子可以过户
针对拆迁区域内房产能否成功完成过户的问题,其最终结果取决于多种具体因素以及地方相关的严格执行。
通常而言,一旦某处房产被官方认定为拆迁区域,且政府正式发布了相应的公告之后,此区域内的房产将面临一系列的使用限制,其中,最为普遍的现象便是房屋过户手续方面的暂停与冻结处理。
设立这些措施不仅仅是为了减少拆迁过程中的可能出现的的不确定性及纷争,更是为了保证整个拆迁工程能够在有序、稳定的环境下高效推进。
三、房如何
1.房地产买卖:转让方将其合法持有的房地产所有权完整无损地转移至受让方手中,从而使后者获得了该房地产的产权并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价款。
2.房地产赠与:赠与行为是由一方当事人把自己拥有的物业,赋予没有任何代价报酬的形式转移给了受赠人。
接受赠与的一方可表达原文接受送赠的意愿与协议。
3.婚姻变动:主要包含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权益整体或部分转移至他人名下的婚姻变更登记以及在过程中对财产进行划分、分配乃至分割的离婚析产分割两种情况。
其中,结婚婚姻变更登记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将各自的财产权益整体或部分转移至对方名下;而离婚析产分割则是指在离婚之后,经双方协商或者判决,将某一方的财产权益或财产所占有的一定比例分配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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