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房产证过户时能否知道卖方有抵押
一、民法典过户时能否知道卖方有抵押
房屋过户时,如果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未注销时,过户时就会知道房屋有没有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四百零二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和土地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二、房屋过户需要哪些资料
通常来说,房屋过户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审原件,收复印件);
(3)交易评估报告;
(4)存量房合同;
(5)房屋交易登记申请表;
(6)土地登记簿;
(7)卖方资料:夫妻双方、本、(审原件,收复印件);若为单身的,需到派出所或民政局开具,或到处公证;若为的,需或民事判决书,并提供协议及至今仍单身的证明;
(8)买方资料:身份证(审原件,收复印件);外地人口需提供流动人口;
(9)《房屋所有权证》图纸页若为电脑打印的,需复印两份,一份留房地局存档,一份附在新《房屋所有权证》后,可免测丈费。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领取房产证时需在权员的陪同下,本人带身份证原件、交易收件单领取(收件担保方保管)。
房屋过户在现实中有多种情形,不同的过户所需的资料不一,例如继承过户中需要准备所有继承人或受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证明、出生,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过户要办理过户登记,而房屋抵押的,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才设立。所以房屋过户时,如果房屋抵押未注销的,办理房屋过户时会知道房屋是否有抵押。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合飞律师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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