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不用对方配合房产过户的是什么
一、时不用对方配合房产过户的是什么
关于的事宜,在成功获得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之后,无论另一半是否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都并非难题。
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房地产交易中心也将无条件满足法院对此类事项的协助需求。
对于的家庭,若有一方拒绝配合完成过户手续,我们可尝试以下几种方法:首先,我们可以基于对方不履行的行为发起诉讼。
如果在离婚协议签字后,放弃房屋所有权的一方仍旧拒绝配合过户,这便构成了对离婚协议的违规违约行为。
此时,你可以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法院有权向房屋管理局发送执行通知书,进而推动过户手续的顺利进行。
如有需要,在离婚时可以寻求机构对离婚协议进行公证。
为了预防离婚后出现一方不合作的情形,你可以选择在离婚时对离婚协议进行公证,以此来证明协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作为权威的第三方,公证机构的背书将使房屋管理局对离婚协议产生信任,从而助力房屋过户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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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按人头分的房离婚时怎么分配
针对政 府拆迁依据人丁实行分配房屋政策下离婚后如何进行房产分割,具体方式需要视涉案房产是否为夫妻共有时况而定;根据不同的现状,可以采用各异的分割策略。
首先,针对拆迁后所获房产为私人财产的案例
(1)假如拆迁前房产已确认为夫妻共享之财产,那么相应的款自然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富来分割。
具体的处置方式可以由夫妻双方自行商讨决策;若是未能达成共识,则可提交至法院裁决,法官通常会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及关爱子女权益与维护女性权利的基本原则予以裁判。
(2)倘若在恋爱阶段,房产曾经为单身一方所有,但在婚后,通过拆迁补偿而获取的资金,以及用此笔资金再次购买的房产,原则上应认定为原有房屋所有者的个人财产。
这其中也包含了对家庭人口的补偿数额,或许还有一部分款项被视为奖励为家庭成员配合拆迁所付出的努力;亦或者拆迁安排的房屋考虑到了家庭成员的存在,以家庭整体为单位给出的补偿额;因此,在这些情形下取得的补偿款应视为夫妻公有财产,配偶有权分享一定的份额。
其次,如果涉及到的是公有的拆迁房
(1)若补偿款是依据人口数、面积或旧房建筑面积为基准计算得出,鉴于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取得的共享财产占有的份额享有所有权,当发生离婚事件时,应向其提供适当的补偿款。
(2)在有些地区,拆迁补偿款是依照被拆迁房屋的总面积算出,并未充分考虑到同住人的相关因素。
这种情况下,所获的拆迁补偿款就应该归拥有公共租赁权的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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