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合同不公证有法律效力吗
一、房产赠与合同不公证有法律效力吗
房产赠与合同若未经公证机关公证仍具备其法律效应。
事实上,赠与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不取决于是否经过公证这一环节,其成立的条件并非必须包含公证程序。
当赠与方与受赠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共识,选择进行公证时,此举属于他们的自由意志范畴,且法律对此并无明文禁止。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而赠与人却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交付财产的义务,那么受赠人有权向赠与人提出要求,要求其履行交付义务。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身的财产无偿地赠予给受赠人,而受赠人则表示愿意接受的一种合同形式。
根据相关,不动产的转让(包括赠与在内)都需要办理相应的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但这并不意味着办理变更登记就是合同生效的必要前提条件。
即使当事人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也不会对赠与合同的效力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只不过是合同所涉及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及其他产权无法实现转移,从而无法产生公示、公信以及对抗第三人等物权效力而已。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二、房产赠与合同可以延迟生效吗
在实践中,房产赠与合同可通过附加生效条件的策略来实现推迟生效的效果。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可以附加特定条件的,但若该条件与特定性相冲突则应当不予考虑。
对于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言,只有当条件达成后,此项行为方能正式生效;反之,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则会在条件实现后自动失去效力。
在具体适用过程中,我们还需留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明文规定:“依法订立并成立的合同,自其成立之时即刻生效,除非法律另行作出规定或者各方当事人另行达成协议”。
第六百五十七条明确指出了赠与合同的定义,即赠与人将自身所有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则需要表达出对赠与的接受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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