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租金能作为三费扣除基数吗
包装物租金能作为三费扣除基数吗
包装物租金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包装物出租收入通常被计入营业外收入,但根据税法的规定,包装物出租收入属于其他业务收入。在计算应所得额时,如果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因此,即使包装物租金在会计上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但在税务上,它仍然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这一规定适用于的相关计算,而对于,包装物租金并不包括在三项费用中,因此不能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三费扣除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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