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中不予赔偿的三种情形是哪三种
国家赔偿中不予赔偿的三种情形通常包括: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首先,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予。这意味着如果是公民自身的故意行为导致了错误的法律后果,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规定是为了防止公民通过故意误导司法机关来获取国家赔偿。
其次,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不予赔偿。例如,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或者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这些人被错误羁押,国家不进行赔偿。这是因为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这类人群在特定情况下不承担刑事责任,羁押他们本身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错误行为。
再者,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也不予赔偿。比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等情形。在这些情况下,法律已经明确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发生了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国家赔偿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不予赔偿的情形,也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明确规定,以平衡司法公正和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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