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认定是怎样的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认定是怎样的
司法实践中,要精确把握其他危险方法的判断标准。
严谨对待其构成要素,既不过分泛化其内涵,也不任意缩小它的应用范畴。
因为“其他危险方法”这一限定所指向的,仅限于行为人使用的威胁公共安全的极端方式,比如与放火、决水、爆炸及投放危险物质相提并论的行为,并且这些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必须达到严重程度,才能被判定为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既遂的量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故意隐匿、故意销毁有法定保存义务的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乃一宽泛而概括性的罪行之总称,此类型犯罪所侵害的核心在于公共安全这一社会公共利益。
从客观角度来看,此类犯罪通常表现为各种对公众生命与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
它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以及侵占他人财产的、等犯罪类型有着明显区别。
危害公共安全罪涵盖了可能导致众多无辜者伤亡或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潜在风险,其中涉及的人员伤亡及物质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无法预先预测的。
因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的各类刑事犯罪中,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视为对社会危害极其巨大的一种犯罪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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