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要素的解释规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过失)
全国首例,高速公路违法停车,被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7年12月1日高速公路违章停车致人死亡案,成都市终审维持原判。据高速公路交警介绍,这是全国首例因在高速公路上违章停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并致人死亡而被起诉并定罪的案件。
案情:2017年1月21日晚9时15分,曾某醉酒驾驶货车,在成都二环高速外环路被一辆白色轿车追尾。由于害怕因醉酒驾驶而被交警调查,他离开了现场,并将卡车遗弃在高速公路中间车道(客车车道)。双闪光灯未打开,未放置警告标志,发动机已关闭。
晚上9时30分,一辆载有5人的越野车经过事发现场。结果无法避免事故,导致卡车追尾。车上两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
法院判决:2017年9月15日,简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曾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首先,曾某作为一名有多年驾驶经验的职业驾驶员,应当知道并预见到夜间在高速公路第二车道违章停放大货车,将极大危害不特定人员的生命健康。或损坏公共和私人财产。危险,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也没有打开警示灯,就关掉发动机离开,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采取放任态度;其次,曾某的行为最终导致后续车辆未能避让车辆,导致两人死亡、三人死亡。严重受伤和车辆损坏。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采用纵火、破水、爆炸、投掷危险物品以外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本罪的构成要件有四个:
1、本罪的对象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纵火、水浸、爆炸、坠落危险物质以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等同。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必须是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负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表现为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知道自己所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允许这种结果发生。
结尾
来源|澧黔高速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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