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与客体
一、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与客体
1、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为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包括在执行管教过程中,违反监管法规,指使、授意、纵容或者暗示实施体罚虐待的人。
2、客体为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和监管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民的人身权利。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主体范围是什么
1、具有血缘关系以及法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2、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单位;
3、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上述三类人员都包括在虐待罪的主体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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