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一、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就可构成本罪主体。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二、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立案标准有哪些
1、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
(二)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所谓造成严重后果,在本罪中主要是指。
(一)毁人容貌,即导致容貌变形、丑陋及功能障碍的,如使人皮肤变黑、脸上长斑、头发脱落等。
(二)致人产生肉体较大痛苦的,如皮肤红肿、灼痛、瘙痒等。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因容貌被损自杀、、精神失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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