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血液事故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一、供应血液事故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1、供应血液事故罪的主体要件为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供应血液的单位;
2、主观要件即过失的心理态度;
3、客体要件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4、客观要件即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供应血液,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
5、法律依据:《》
第三百三十四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或者。
二、供应血液单位的违规行为表现有哪些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血站(库)、单采血浆站及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测,主要表现为以下行为:
1、血站、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液、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者、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
2、血站、单采血浆站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进行检测的。
3、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投料生产前未对原料血浆进行复检,或者使用没有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进行复检的,或者将检测不合格的原料血浆投入生产的。
4、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液、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或者将检测不合格的血液、血浆向有关单位供应的,或者将经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出厂的。
5、没有对其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或者让患有传染病、精神病、严重皮肤病、BA阳性、C抗体阳性和体表有伤口者从事采供血、成份血制备、血液制品制作、供应等岗位的工作。
对于血液制品的相关管理和使用情况,是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判决处理的,对于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的,是可以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办理的,具体情况由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合飞律师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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