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主体与客体是什么
一、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主体与客体是什么
1、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主体是一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即一般主体。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或者。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的立案标准如下:
1、故意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正在使用中的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行为可以表现为积极作为的形式,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形式。但这种破坏行为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能构成犯罪。
2、碑坏易燃易爆的行为一经实施,即成立本罪。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动机的不同,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但如果出于目的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则应破坏罪论处。
3、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易燃易爆物品的燃烧、爆炸而间接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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