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供应血液事故罪的条件有哪些
一、构成供应血液事故罪的条件有哪些
1、构成供应血液事故罪的主体限于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供应血液的单位;
2、主观上表现为过失;
3、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4、客观上表现为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供应血液,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
5、法律依据:《》
第三百三十四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或者。
二、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1、必须有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
(1)采集血液、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者、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2)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者、供血浆者或其他人员的血液、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证》、《供血浆证》者的血液、血浆的;
(3)违反有关血液采集的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液、血浆的;
(4)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5)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6)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7)未按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血浆的;
(8)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液、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9)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器材及不合格血液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l0)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11)其他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
2、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主要是相对于非法采集、供应的血液和非法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的质量而言的。血液、血液制品质量的好坏,集中表现在有效性和安全性两方面,这是由其本身的性质和纯度而定的。有效性是发挥治疗效果的基本条件,安全性是保证其充分发挥作用而又减少损伤和不良影响的必要条件。
3、行为人实施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客观上还必须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易言之,行为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只有与他人人体健康足以受到侵害的危险状态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本罪。
综上所述法律上对于血液的使用和管理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应当由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来进行合法的认定的,对于犯罪分子非法供应血液的行为,显然是属于严重的侵犯了国家有关部门的权利的行为,是需要从严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合飞律师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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