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诉讼时效内是否有中止中断
抵押担保诉讼时效内是有中止、中断的。
在法律规定中,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而抵押担保诉讼时效同样适用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比如,在抵押担保诉讼中,如果权利人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行使权利,就可能导致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因有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引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或者申请仲裁等。在抵押担保中,比如权利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或者担保人明确表示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等,都可能导致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总之,抵押担保诉讼时效内是存在中止、中断情形的,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和确定性。这一点对于当事人在涉及抵押担保的法律纠纷中具有重要意义,他们需要了解并善于利用这些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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