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担保人签字没有约定是否是连带责任
借条上担保人签字,没有约定担保方式的,通常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在等债权债务关系中,担保人的存在对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当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但没有明确约定担保方式究竟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会被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意味着,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需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这对债权人来说是一种较为有力的保障。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担保约定不明确而导致债权人在主张权利时遇到障碍。当然,连带责任保证对担保人的责任要求也较高。
在实践中,为了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和争议,当事人在设立担保关系时,最好明确约定担保方式。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应当明确写明;如果是一般保证,也应明确注明,以确保各方对担保责任有清晰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债权人在接受担保时,也应当仔细审查担保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担保人在签字前,也应充分了解自身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谨慎作出决定。
总之,明确担保方式对于各方当事人都至关重要,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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