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时效三年从什么时间开始
民事诉讼时效三年一般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时效期间为三年,其起算时间具有重要意义。
通常情况下,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这三年时效。比如,甲借给乙一笔钱,约定了还款日期,那么从约定的还款日期届满之日起,一般就开始计算时效。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那么甲随时可以要求乙还款,从甲第一次向乙主张权利而乙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时效。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果权利人不知道权利被侵害,那么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例如,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权利人可能一开始并不知道侵权行为的发生,那么时效就不是从侵权行为发生之时起算。
还有一些法律规定了特殊的时效起算点。比如,对于人身损害的请求权,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时效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也提醒权利人要关注自己的权利,避免因时效届满而丧失法律保护。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时效的起算可能会因具体案件的情况而有所不同,需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进行准确判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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