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流程是什么
伤情鉴定流程一般包括委托、受理、鉴定、出具鉴定意见等步骤。
伤情鉴定是司法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以下是具体的伤情鉴定流程:
首先是委托。公、检、法等办案机关根据案件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接着是受理。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后,会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然后进入鉴定阶段。鉴定人会对伤者进行检查、询问病史等,结合相关病历资料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在鉴定过程中,需要保证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鉴定人应严格遵守鉴定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
最后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机构会根据鉴定结果出具书面的鉴定意见,明确伤者的伤情程度等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不同鉴定机构在具体操作流程上可能会有一定差异,但总体原则和步骤是相似的。此外,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总之,伤情鉴定流程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靠性,为司法裁判提供科学依据。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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