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是怎么规定的质权分为什么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质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在质权关系中,提供质物的一方称为出质人,接受质物的一方称为质权人。质权的设立,使得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动产质权,是以动产作为质物而设定的质权。例如,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出质给乙,以担保其对乙的债务,此时乙就享有对该汽车的动产质权。动产质权的设立,通常需要出质人将动产交付给质权人占有。
权利质权则是以权利作为质物设立的质权。可以出质的权利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以及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没有权利凭证的权利。权利质权的设立,根据不同的权利类型,有不同的要求和程序。比如,以汇票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以基金份额、股权等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质权的规定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债权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它为债权的实现提供了一种可靠的担保方式。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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