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借款人能不能责任划分
担保人与借款人之间是可以进行责任划分的。
在借贷关系中,担保人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当借款人不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时,担保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担保人与借款人的责任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划分的。
首先,要明确担保人的类型。一般来说,担保人分为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一般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债权人未就借款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并不能获得清偿之前,一般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而连带担保人则没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连带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其次,在责任划分上,如果借款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和方式,那么应当按照约定来划分。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一般情况下,担保人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需要承担全部还款责任。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担保人能够证明借款人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其提供担保,或者债权人在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存在过错,担保人可以要求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此外,如果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进行追偿。追偿的范围包括担保人已经支付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等。
总之,担保人与借款人的责任划分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担保类型、合同约定、各方的过错等。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准确判断和合理划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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