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民法典》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过错。
损害责任是民事责任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其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首先是损害事实,这是确定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损害既包括财产损害,如财产的减少、丧失等,也包括非财产损害,如人身伤害、精神痛苦等。必须存在真实的、已经发生的损害后果。
其次是违法行为,即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是作为,也可能是不作为。
再者是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必须是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只有当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必然的联系时,才能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是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过失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在具体案件中,要综合考虑以上各个要件。只有同时满足这些要件,才能确定行为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A 驾车不慎撞伤 B,A 的驾车行为是违法行为,B 的受伤是损害事实,A 的驾车行为与 B 的受伤存在因果关系,且 A 在驾车过程中存在过失,那么 A 就应当对 B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损害赔偿责任可能会有一些特殊的构成要件和规定,在具体适用时需根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进行准确判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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