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重大疾病可以撤销婚姻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婚后尚未治愈的重大疾病,可能可以撤销婚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里所指的重大疾病,通常是那些严重影响婚姻生活、可能对另一方的身体健康或生活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疾病。
一般来说,像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有关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等,如果在婚后发现一方患有这些疾病且未事先告知,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婚姻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和条件。必须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请求。如果被胁迫结婚的,则应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婚姻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疾病的严重程度、患病一方是否故意隐瞒、双方的感情状况等因素,以作出公正的裁决。
即使婚姻被撤销,无过错方仍有权请求损害。这体现了法律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同时也提醒人们在婚姻中要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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