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情形
药品管理法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等多种情况。
《药品管理法》中明确了一些从重处罚的情形。其中,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属于从重处罚之列。这是因为这类人群的身体较为特殊,对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要求更高,假药、劣药对他们的危害可能更为严重。
再者,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也会从重处罚。生物制品通常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其质量问题可能引发更严重的后果。
还有,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的,这显然是性质更为恶劣的情况,必然要从重处理。
此外,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这种行为严重妨碍了监管工作的正常进行,也会被从重处罚。
另外,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劣药的,更是要从重处罚,以保障特殊时期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总之,这些从重处罚的情形体现了对药品管理的严格要求,旨在维护公众的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确保药品市场的规范和有序。对于涉及药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杜绝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药品市场环境。
法律依据:《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本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
(二)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
(三)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属于假药、劣药;
(四)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造成人身伤害后果;
(五)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经处理后再犯;
(六)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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