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停发不通知本人吗
一般情况下,低保停发是会通知本人的。
低保是为生活困难的人群提供的一种基本生活保障。在通常的操作流程中,当低保需要停发时,相关部门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会进行审核和评估,确定是否符合停发的条件。如果确定需要停发,通常会通过书面通知、电话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当事人,以便当事人知晓具体情况。这样做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让其能够了解停发的原因和依据。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出现通知不及时或未通知到本人的情况。例如,联系方式发生变更但未及时更新,导致通知无法送达;或者在工作中出现疏忽和遗漏等。但这并不代表这是一种普遍或正常的现象。
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的低保被无故停发且未收到通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可以向当地的民政部门或负责低保管理的相关机构咨询和反映情况,要求其说明停发的原因和依据,并核实是否存在通知不到位的问题。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申请行政复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低保停发一般会通知本人,但可能存在个别情况。当事人应保持关注,及时了解自己的低保情况,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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