滋事寻衅罪的定罪条件
一、滋事寻衅罪的定罪条件
案,泛指在公共空间无缘无故挑动纠纷、暴力伤害旁观者、且随意辱骂、破坏公共秩序的违法活动。
唯有当其行为恶劣、影响严重或引起严重混乱时,方可视为犯罪。
犯此罪的必要要素包括:
1. 侵犯的客体为公共秩序;
2. 客观方面表现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
(3)强行索取或任意损坏、占有公私财产,情节严重;
(4)在公共场所制造混乱,导致秩序严重紊乱。
3.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自然人,年满16岁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可。
4. 主观上须为直接故意,明知自身行为会引发社会秩序混乱,仍希望如此。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或者: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二、私闯民宅寻衅滋事怎么定罪
,系指在公共场合无端生事、斗殴、损害无辜者、恶意挑衅、横行霸道,扰乱秩序之不当行为。
构成本罪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侵害客体为公共秩序;
2. 客观方面表现为:
(1)随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且情节恶劣;
(3)强行索取或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且情节严重;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并导致秩序严重混乱;
3. 本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年满16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可;
4. 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明知自身行为会破坏社会秩序,仍希望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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