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退脏退赔是什么时候退
一、退脏退赔是什么时候退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践过程中,无论处于何种诉讼阶段,均可申请退赃和赔偿。
决定作出退回赃款和赃物决定后,物品将被退回到决定做出的司法机关实施操作的相应环节。
换言之,如果该决定在警务机构的调查阶段产生,那么该物品(赃款)应归还给对应的警务机构;若决定发生于检察机关负责调查或审査起诉的阶段,则应将物品退回至检察机关;而如果决定在进行审理的阶段产生,那么物品应被退回至法院。
无论是由当事人自行提出退赃请求,还是通过联系亲属协助退赃,都是可行的方式。
关于“”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犯罪主体角度来看,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已满16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能够成为犯罪主体的单位组织;其次,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本罪的主观心态为故意为之;最后,从犯罪客体角度来看,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于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有效管理秩序。
《》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
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帮信罪什么情况下会不起诉
对于帮信罪不予起诉这一问题,其具体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当人民检察院在对被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进行再次审查时,若仍坚持认为这些证据尚且不足以构成提起所需的条件,那么便可以依法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若是事先具备所规定的任意一种情形,那么人民检察院也会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则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当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微乎其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无法达到犯罪的标准时,人民检察院会倾向于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如果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国家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那么人民检察院也将不会对此进行立案侦查和起诉。
第三,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得到了特赦令的豁免,从而免除了其应承担的刑罚,那么人民检察院同样不会对此进行立案侦查和起诉。
第四,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死亡,那么人民检察院也将不会对此进行立案侦查和起诉。
最后,如果根据其他相关的规定,该犯罪行为已经被明确认定为无需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人民检察院也将不会对此进行立案侦查和起诉。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