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的成立要件有什么
精神损害赔偿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精神损害是对受害人精神痛苦的一种物质补偿。其成立要件具体如下: 首先是侵权行为。存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等的行为,比如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 其次是主观过错。侵权人主观上需存在故意或过失。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精神损害而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则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再者是损害后果。受害人确实遭受了精神痛苦,这种痛苦可以是肉体上的疼痛,也可以是精神上的焦虑、抑郁、恐惧等。 最后是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即正是因为侵权行为才导致了受害人的精神损害。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要件,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才有可能得到支持。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各种因素来认定是否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赔偿的具体数额。例如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侵权人的经济状况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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