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的成立要件有什么要求
精神损害赔偿的成立要件包括侵害行为、严重后果、主观过错等。
精神损害的成立要件通常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要有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这包括但不限于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的侵害。例如,故意诽谤他人名誉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
要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对于“严重”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比如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程度、日常工作和生活受到的影响等。一般轻微的精神不适通常难以获得赔偿。
侵权人主观上要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比如,明知会对他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仍实施侵权行为,或者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还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侵权行为与精神损害后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二是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主体通常是直接遭受侵害的本人,但在特定情况下,近亲属也可能有权请求。三是赔偿的数额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确定,包括侵权行为的情节、后果、当地的经济水平等因素。
在实践中,判断是否满足精神损害赔偿的成立要件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分析,以确保公平合理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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