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工伤可用复印件吗
一般情况下,报工伤不建议仅使用复印件。
在申报工伤时,通常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的原件,以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复印件存在被篡改或伪造的可能,其证明力相对较弱。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印件可能会被接受,但这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原件确实无法获取,但能提供合理的解释和相关证明,例如原件丢失且有公安机关等出具的证明;或者原件在其他有权机构留存,有该机构出具的证明其留存原件的说明等。
如果仅有复印件,可能会面临审核不通过或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情况。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延误,应尽量提供原件。如果确实无法提供原件,应及时与工伤认定部门沟通,了解具体的要求和处理方式。
同时,要注意保存好所有与工伤相关的证据和材料,包括病历、诊断证明、事故报告等,无论是原件还是复印件,都要妥善保管,以备后续可能需要。
总之,虽然复印件可能在某些情况下被接受,但为了确保工伤申报的顺利进行,应优先提供原件。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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