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后撤诉如何算夫妻共同财产
起诉离婚后撤诉,在撤诉之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通常仍按夫妻共同财产计算。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取得的财产。当一方后又撤诉时,只要婚姻关系仍然存续,那么在此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法律上,婚姻关系的存续与否是判断财产性质的重要依据。撤诉意味着程序的终止,双方的婚姻状态并未发生实质改变,依然处于夫妻关系之中。在此情况下,双方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所取得的合法收入、购置的财产等,若无特殊约定,都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例如,夫妻一方在撤诉后获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或者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财产(但明确只给予一方的除外),都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然而,如果在撤诉后,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协议等方式对某些财产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则按照约定来确定财产的性质。
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案件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财产的取得方式、双方的约定等。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应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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