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提取公积金需要什么材料
天津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会因提取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常见的材料包括身份证、公积金卡、购房合同或租房合同等。
在天津提取公积金,具体需要的材料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形有多种情况。
比如,购买本市自住住房提取,需要提供身份证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等。如果是购买外地自住住房提取,则除了上述证件外,可能还需提供本人或配偶为购房所在地户籍的户口簿、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等。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需提供身份证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借款合同、还款凭证等。
租赁住房提取,一般需要身份证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租房合同、租金缴纳证明等。
还有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自住住房提取,离休、退休提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提取,领取失业保险金提取等不同情形,每种情形所需材料都有具体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提取政策和所需材料可能会根据当地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变化。在办理提取前,建议通过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服务热线或当地服务网点等渠道,详细了解最新的政策和要求,以确保准备齐全所需材料,顺利办理提取手续。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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