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分为总纲和条文两部分条文部分共几章几条
党章条文部分共 11 章 55 条。
《中国**章程》是中国**的根本**,集中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的重要主张,规定了党的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
党章包括总纲和条文两部分。总纲是党章的前提和总则,涵盖党的性质、指导思想、纲领任务、组织结构、组织制度等重要内容。条文部分则对党员、党的组织制度、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党的干部、党的纪律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条文的 11 章分别是:第一章 党员;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第六章 党的干部;第七章 党的纪律;第八章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第九章 党组;第十章 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第十一章 党徽党旗。
党章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对于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具有重要意义。它确保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使党能够更好地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法律依据:《中国**章程》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
第十二条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医院、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五十三条
中国**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
第五十五条
中国**的党徽党旗是中国**的象征和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党徽党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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