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诸多区别,比如产生依据不同、保护利益不同、构成要件不同等。
首先,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过错行为而产生,它强调在缔约阶段当事人应尽到的诚信义务。而侵权责任则是基于侵权行为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产生。其次,缔约过失责任主要保护的是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所产生的信赖利益,例如为缔约而支出的费用等。侵权责任保护的范围则更为广泛,包括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多种合法权益。再者,从构成要件来看,缔约过失责任要求一方存在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对方受到损失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在某些情况下无过错也需承担责任)。此外,在责任形式上也有所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损失等,而侵权责任除了赔偿损失,还可能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多种形式。在时效方面,两者通常也有差异。缔约过失责任的时效规定可能与合同相关的时效规定更为接近,而侵权责任有其自身独立的时效规定。总之,虽然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都涉及对他人权益的保护,但它们在产生依据、保护利益、构成要件、责任形式和时效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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