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摔伤算工伤吗?怎么赔偿?
上班途中摔伤是否算工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赔偿则要依据工伤认定结果和相关法律规定。
上班途中摔伤是否认定为工伤,不能一概而论。一般来说,如果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如果仅仅是自己摔伤,比如因自身疏忽、路面湿滑等原因导致的摔倒,通常难以认定为工伤。
要确定是否为工伤,需要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等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认定机构会根据提交的证据材料,综合判断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如果被认定为工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药费、住院费等;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具体金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生活护理费,根据护理等级确定等。还可能涉及到辅助器具费用等其他赔偿项目。
在赔偿过程中,劳动者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医疗记录、事故现场照片、相关证人证言等,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配合劳动者进行工伤认定和赔偿事宜。如果双方在赔偿问题上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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