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少判多少年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少判三年。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危害后果、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认罪态度等因素。如果犯罪情节较轻,比如虽然实施了危险方法,但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小,犯罪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可能会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极大等,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总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确定的,司法机关会严格依法进行裁判,以确保公正、公平。
法律依据:《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