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是什么保证
没有约定保证方式通常视为一般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之所以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时视为一般保证,是为了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利益。一方面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能够获得一定的保障;另一方面也给予保证人一定的保护,避免其在不明确的情况下承担过重的责任。
在实际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当事人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以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同时,对于保证人来说,要清楚自己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性质和范围,谨慎作出保证承诺。对于债权人来说,要了解不同保证方式的区别和特点,合理选择和运用保证制度,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