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重点一重大指的是
“两重点一重大”是指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
在化工行业等领域,“两重点一重大”具有重要意义。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包括一些具有较高危险性的生产工艺过程,如硝化、氯化、氟化等工艺。这些工艺在操作不当或出现异常情况时,可能引发严重的事故。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是那些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的化学品。它们在储存、使用、运输等环节都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操作,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重大危险源,则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对于重大危险源,需要进行全面的监控和管理,包括安全评估、应急预案制定等。
对“两重点一重大”的严格监管和有效管理,是保障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关键措施。这有助于降低事故风险,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同时也有利于保护环境。企业必须高度重视“两重点一重大”相关工作,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力度,确保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第四条
严格安全准入。各地区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确定化工产业发展定位,建立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参与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协调沟通机制。新建化工园区由省级政府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并完善和落实管控措施。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建立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内有化工园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独立设置化工园区,有关部门应依据上下游产业链完备性、人才基础和管理能力等因素,完善落实安全防控措施。完善并严格落实化学品鉴定评估与登记有关规定,科学准确鉴定评估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毒性,严禁未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就投入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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