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一、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即当事人具备执行能力却故意拒不实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或处罚。
该罪行侵犯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
作为国家唯一的审判机关,其做出的判决与裁定均代表着国家的审判权。
维护这些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权威性,就是维护法律及法制的尊严,保障司法机构正常运作。
在客观方面,罪犯需存在拒绝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的行为;同时,执行义务人必须有能力执行但故意不执行;若因无执行能力而未能执行,则不视为拒不执行。
只有当情节严重时,才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拒执罪案件怎样撤案
撤诉是在法院审理案件中,原告在裁判公布前申请放弃诉讼的过程。
撤诉即原告在法院受理并判决前,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表达撤诉意愿。
而对于拒执罪涉及到刑法问题,其是否撤销案件则取决于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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