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伤情鉴定程序是什么
做伤情鉴定的程序一般包括委托、受理、鉴定实施、出具鉴定意见等步骤。
伤情鉴定是司法程序中确定人身伤害程度的重要环节。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是委托,公、检、法等办案机关或事务所等有权委托鉴定。
接着鉴定机构受理委托,对委托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然后进入鉴定实施阶段。鉴定人会对被鉴定人进行身体检查、审阅病历等相关资料,必要时还可能会借助仪器设备进行辅助检查。
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需遵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
最后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包含明确的结论以及相应的依据。
在整个程序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委托单位要提供真实、完整的鉴定材料;二是被鉴定人要配合鉴定工作,如实陈述伤情;三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受外界干扰。如果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总之,伤情鉴定程序的严谨性和准确性对于案件的公正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