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有什么
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
在法律规定中,存在一些不应当的疾病。首先是严重遗传性疾病,这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比如某些先天性智力低下、白化病等。
其次是指定传染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这些传染病可能会对配偶及后代的健康产生严重威胁。
再者是有关精神病,主要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此类患者在发病期间可能无法正确认知和处理婚姻关系,甚至可能对配偶造成伤害。
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出于对婚姻双方以及可能产生的后代的健康和权益考虑。如果一方患有上述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在结婚登记前没有如实告知另一方,那么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这样的规定有助于保障婚姻的质量和稳定性,避免因疾病带来的潜在风险和问题。当然,随着医学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对于疾病的认识和界定也可能会有所变化,相关法律规定也可能随之调整和完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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