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一般由受害人向法院提出,需提交相关证据和申请书等。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法律措施,旨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申请流程如下: 明确申请主体。通常是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等也可以代为申请。 准备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书,要详细说明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相关证据,如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受伤照片、证人证言等,以证明存在家庭暴力或面临危险的事实。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一般是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申请后,会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会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总之,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受害人应及时了解并依法申请。
法律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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