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撤销和无效的区别在哪
婚姻撤销和无效主要区别在于产生的原因和法律后果不同。
婚姻无效和撤销虽然都导致婚姻在法律上不被认可,但它们存在一些重要区别。
从原因来看,婚姻无效通常是因为存在法定的情形,比如重婚、有禁止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这些情形严重违反了婚姻的基本要件,自始无效。而婚姻撤销主要是基于受胁迫结婚或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等情形。
在法律后果方面,婚姻无效是绝对的、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而婚姻撤销后,其效力可追溯到结婚登记之时,但撤销后对财产的处理和无效婚姻有所不同。
另外,在程序上也有差异。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较为广泛,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而撤销婚姻一般由受胁迫方或受欺诈方提出。
在实际生活中,准确区分婚姻撤销和无效对于正确处理婚姻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不同的情况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和处理方式,因此在面对婚姻问题时,应谨慎对待,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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