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的婚姻和无效的婚姻的区别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主要区别在于导致的原因不同、请求权主体不同、请求时效不同等。
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存在着多方面的区别。
从原因来看,无效婚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如重婚、有禁止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而可撤销婚姻主要是基于胁迫结婚或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
请求权主体有所不同。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可以是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通常只是受胁迫一方或被隐瞒重大疾病一方。
在请求时效上也不一样。无效婚姻没有时效限制,任何时候发现都可请求认定无效;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的一方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隐瞒重大疾病的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后果也有差异。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可撤销婚姻在撤销前具有法律效力,撤销后才自始无效。
在法律适用上,对于两者的认定和处理都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总之,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虽然都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具体情况和法律后果有明显区别,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准确区分和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