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有哪些种类
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主要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以及有关精神病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其中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而所谓的重大疾病,通常指向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以及有关精神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在判断是否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时,需要综合考虑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对婚姻生活的影响以及是否会对后代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等因素。同时,法律也强调了如实告知的重要性,如果一方故意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其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在具体案件中,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准确的判断和处理。这对于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